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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把执行期债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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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把执行期债务转让

* 来源 : * 作者 : 宁波债权债务律师

强制把执行期债务转让

1、不能强制转让执行期的债务,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转让债务,债务转让时,人民法院会中止强制执行。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51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3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56条 执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

在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配合完成债务承担后,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见下:

1、第3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3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3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3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3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转让债务,债务转让时,人民法院会中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