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债权债务律师

宁波债权债务律师研究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债权权利

当前位置 : 首页 > 债权权利

宁波债权债务律师研究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债权权利

* 来源 : * 作者 :
1、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所谓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已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经人涂改的信用证,或者可撤销信用证经开证行与申请开证人撤销的信用证;3、骗取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这是目前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百9十5条 【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1,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2、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是什么1、根据信用证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刑法第195条并未规定构成本罪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为要件,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诈骗行为1旦付诸实施,如果银行审核失误即意味着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货款已被诈骗,信用证即以既遂形态成立,应依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在信用证诈骗罪的3个量刑档次中,第1款没有规定“数额较大”,而在第2、第3量刑档次分别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殊巨大”、情节严重和情节特殊严重,并规定从重处罚;2、因此,数额问题并非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定罪因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数额和情节方面,仅作为量刑的因素,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罪总是指向1定数额的财物并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活动被及时制止,才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已造成1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财产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银行信用已受到损害;3、因此,信用证诈骗罪应是行为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数额和情节并非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刑法第195条规定的4种情形之1,即可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一数一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