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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债权债务律师——浅析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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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债权债务律师——浅析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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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是否有效股权转让时签订阴阳合同的,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无效,但阴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百4十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1百4十6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1百5十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股权转让吗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合理限制股权转让基于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精神,《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维持和强化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而合理限制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十2条已经明文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点在公司法第1百4十2条也有所体现,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由此可见,有限公司是可以限制股权转让的。但公司章程毕竟不是法律法规,所以公司章程该限制股权转让必须符合特殊条件,那就是公司章程不能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否则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无效。例如公司法第7十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那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公司股权的,就违反了法律强制性条款,该规定无效,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权。此外,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其股份(股权)流通性必然非常强,所以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这里所指的限制性规定,同样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规定无效。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股权转让时,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务的,阳合同是为逃避债务签订的,不是当事人真实愿意表示,并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无效。而阴合同1般有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师之家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