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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成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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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成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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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司法》规定:

“7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彼此转让其所有或者部门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该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成。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赞成,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日未回复的,视为赞成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差别意转让的,差别意的股东该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赞成转让。

  经股东赞成转让的股权,在平等前提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商议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商议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成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若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成。由于有这个法定要求,对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成,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发生了意见分歧。种概念认为,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换言之,是附生效前提的合同,这个前提就是过半数的其他股东赞成其对外转让。另种概念认为,该合同是附履行前提的合同,合同建立后就生效。至于其他股东过半数赞成的规定,仅仅是对合同履行所附的前提。

  大都概念认为,该合同既非效力待定合同,也非附履行前提的合同,其效力始于建立之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签署合同就该当履行,转让人有义务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赞成,为合同的履行缔造前提,假如合同不能履行,转让人答允担违约后果,除非合同约定免去其责任。 ”